发布文号: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1/2004(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01/01/2005(1)本公告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织片成衣─(a)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或拟根据该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b)根据该安排符合零关税的资格;及(2004年第158号法律公告)(c)(由2004年第158号法律公告废除)(d)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的一项出口管制计划规限。(2)在本条中─“内地”(the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andhongkong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指经不时修订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并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包括在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附件)。第3条制造地方版本日期01/01/2004就本条例而言,本公告适用的织片成衣须视为在香港制造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