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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文化交流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 1996-05-20
发布部门: 爱尔兰
发布文号:
 
根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教育和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合作关系,以利于两国人民,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双方将执行下列交流计划:一、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学术机构间的合作(一)双方将根据下列协定和协议为中英学术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1.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及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之间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合作协议。2.任何其他协议,包括在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达成的可能规定在两国相应的学术团体和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进行对口交流的有关协议。二、短期交流,包括学者和专家的考察访问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派出的专家,专业领域和名额分配由双方商定。这类访问通常根据共同的兴趣分组进行,亦可考虑单个专家进行访问。访问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周。三、座谈会、讨论会和会议(一)双方将鼓励就双方同意的课题举行联合座谈会和讨论会,如有可能,会议可在两国轮流举行。(二)双方将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性会议和座谈会。为此,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关这类会议和座谈的资料。四、文化合作(一)双方将鼓励进一步发展对对方国家文化遗产的兴趣,并将为此促进发展在艺术、人文学,特别是文学和出版、表演艺术、广播、电视、电影、美术、建筑、考古、社会科学、城市和环境规划、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包括缩微胶卷)方面的接触、合作、情报和资料交换。(二)双方将继续鼓励表演艺术团互访并为此提供方便。(三)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文学和艺术方面专家的访问,以建立联系、交换信息并进行讲学。访问可由个人或团体进行,访问的细节将由双方另行商定。(四)双方将鼓励交换各种艺术作品展览(美术、宣传画、摄影、手工艺品、文学等),并为此提供方便,同时鼓励这方面的专家互访,以了解双方对展览的兴趣,并探讨举办展览的可能性。有关派出和接待这类展览的细节,包括在必要时互派专家布置展览,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五、广播、电视和电影(一)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这将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英国广播公司间的协议所进行的合作。(二)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电台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有关单位直接商定。双方将继续探讨转播对方对外广播节目的可能性。(三)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有关机构在电影和电影拍摄方面进行合作和交流,包括进行商业性和文化性的电影交流,相互举办首映式、回顾展和电影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以及有关组织间商定的活动。六、青年、体育和旅游(一)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二)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体育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另行商定。(三)双方将鼓励在两国旅游事业方面进行合作,以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七、通则(一)本计划各条不妨碍在文化领域安排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交流项目。(二)双方在逐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协助实施由派出一方支付费用的专家访问计划。(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和英国驻华大使馆是联合王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可参加交换访问学者和研究人员。(四)本计划的执行须遵守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五)有关本计划的管理和财务规定由双方逐项商定。(六)双方将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促成和支持已经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和活动。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代表孙维学 托尼·斯柏瑞克(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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