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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舟政发[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医疗需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着力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保障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各县(区)行政区域为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并以各县(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本市全体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具体对象为: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在就业年龄段无医疗保障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三)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
  按照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
  筹资标准: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其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可由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财政补助标准平均不低于参保人员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筹资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实际运行情况,逐步调整。
  对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省、市财政按各县(区)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5元的补助,其他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补助。
  五、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建个人帐户。根据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并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资金按比例支付,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人员可设定待遇等待期。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如果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本医疗保障的年限可相应视作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补缴费用按补缴时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年缴费标准与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视作一年。
  参保人员补足费用后因故中(终)止城镇职工医保的,其所补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六、参保形式
  学校、幼儿园组织办理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组织办理户籍在本乡镇(街道)内其他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等工作。当地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
  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报销范围等原则上参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
  八、资金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区)也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九、组织和实施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普陀区在2007年6月底前开始试点,普陀山城镇户籍居民纳入普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范围。全市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面推开。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户籍信息。民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引导城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各级政府要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扩面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目标考核之中,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各县(区)要构建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建立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需要,尽快实现我市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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