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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劳服企业和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 2007-11-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锡劳社就[2007]35号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授权劳服企业,市各直属劳服企业、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国税发[2003]50号),以及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100号)规定,积极发挥劳服企业、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下同)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我市2007年度劳服企业和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证、申请享受2007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下列企业:
  (1)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服企业(含享受税收减免期满的);
  (2)持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为深蓝色)的2005年底前认定的新办或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含享受税收减免期满的);
  (3)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副本为紫红色)的200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符合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等企业实体。
  2、在此次联合年检之后,今年新认定的劳服企业和企业实体将进行一次补年检,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年检内容
  1、关于从业人员总数的核定。从业人员总数应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除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外,还应包括企业采用开票形式雇佣的临时用工。对部分企业雇佣临时用工采用开具劳务费发票形式支付劳务费的,要按其实际的劳务用工量折算成用工人数计入职工总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以每一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使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折算。
  2、关于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核定。200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等企业实体,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新增岗位新招用的要求。
  3、关于按规定应安置人员比例的核定。劳服企业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及以上;2005年底前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税收全免政策的)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
  4、关于安置人员证明材料的核定。安置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所具备的证明材料,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在人事(劳动)和工资关系上是否有其原来单位出具相关理顺的证明材料。
  5、关于劳动用工和社保参保情况的核定。是否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是否按规定为企业从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
  6、关于新办劳服企业的核定。新办的劳服企业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文件规定。
  7、关于服务型(商贸)企业的核定。服务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内容和规定。
  8、关于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
  三、年检须提供的材料
  1、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服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单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诚信承诺书》;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无锡市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无锡市劳服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花名册》、《无锡市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以上各一式四份);
  (6)企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安置的富余人员原单位出具核准的有关证明;
  (7)第四年又新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申请减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须带好上年度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前三年的《年检报告书》以及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证件;
  (8)企业与安置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务协议》、与富余人员签订的《上岗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9)2007年1-10月份企业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即凭证联和工资明细)复印件;
  (10)2007年1-10月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11)2006年、2007年1-10月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包括劳务派遣发票)和开票金额、人数的情况说明。
  2、持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为深蓝色)的2005年底前认定的新办或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单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诚信承诺书》;
  (2)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的《认定证明》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五份);
  (5)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7)《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无锡市服务型(商贸)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花名册》(以上各一式五份);
  (8)2007年1-10月份企业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即凭证联和工资明细)复印件;
  (9)2007年1-10月《无锡市社会保险费用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10)企业提供2007年1-10月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包括劳务派遣发票)和开票金额、人数的情况说明。
  3、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副本为紫红色)的200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等企业实体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无锡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五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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