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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7-12-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7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实施科教兴湘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现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决定》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
  1、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由省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合格学校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10年,8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2015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建设厅等负责。
  3、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建立中小学维修、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程和教职工工作用房建设工程。稳妥调整学校布局,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4、各级政府依法将城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办法,新建一批城镇中小学校。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机制、投入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贫困生救助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就业导向机制。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一半以上。到2015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新增从业人员受教育年限达15年以上,初步形成中南地区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等负责。
  6、实施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构建职业教育骨干体系。到2010年,重点建设10所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5所技师学院、25所高级技工学校、5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100所省级示范性乡镇农校、40个重点县级职教中心、20个省级重点实习实训基地、200个省级精品专业点、200门省级精品课程、培养700名省级专业带头人。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负责。
  7、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与指导。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等负责。
  8、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到2010年,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175万人,毛入学率达到27%,重点建设若干所高水平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到2015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基本建成在中部地区乃至全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长株潭高校群。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负责。
  9、推进高校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动力机制,实行重大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和资助制度,省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负责。
  10、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制定和实施全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城区学校实现教育网络“班班通”,农村学校实现“校校通”。加强教育信息资源开发和整合,逐步实现全省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11、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逐步面向社会开放,形成市、县、乡三级社区终身教育网络。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村镇活动,创办老年大学。由省教育厅牵头,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负责。
  12、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和各学科教学中,切实加强学生良好品德、文明礼貌的养成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落实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
  13、努力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与家庭良性互动的合作教育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宣传,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妇联、团省委等负责。
14、重视与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场所和公益设施要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省综治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15、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进一步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名师和名校长培养力度,继续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切实抓好音体美教师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省级教学团队。至2015年,各级各类教育高学历教师比例明显增加,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显著提高。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等负责。
  16、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特殊岗位津贴以及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制度,努力改善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负责。
  17、完善与落实教师管理体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湘发〔2004〕5号文件精神,落实和完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事厅、省编办等负责。
  18、正确引导、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及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基本建设优惠政策。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19、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引导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失业登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档案托管等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时顺利就业。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20、建立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十一五”期间财政预算和决算时,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1至2个百分点,每年年初预算比上年递增20%,每年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2010年前争取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逐步增加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十二五”期间争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等负责。
  2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资助比例并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生助学贷款代偿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等负责。
  22、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新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足额征收和拨付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规定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的比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等负责。
  23、建立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受教育者分担培养成本的比例。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经费。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资办学,面向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24、研究制定与落实教育债务化解办法,在严格制止新债的基础上,优先剥离并化解“普九”负债。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等负责。
  25、依法建立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公平公开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公开政府财政教育经费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和使用效益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与审计,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报告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26、建立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评估与督查、奖励机制,并将建设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列入考核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27、优化教育发展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布置的检查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进入学校进行检查。由省监察厅牵头,省教育厅等负责。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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