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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1-15 生效日期: 1953-01-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
 
兹将农村呆账处理办法及呆账清理办法说明各一份,随函附发,希将历年农贷中的呆滞放款结合收贷工作进行处理。鉴于历年旧贷问题很多,各级行应认真进行清理,关于核批权限及控制数字,兹规定如下:.
  1.分行核批呆账可以支行为单位进行核批,分行核批呆账金额权限,可在该支行今年农村放款最高余额千分之三(如某支行九月份农村放款余额为十亿元,其呆账不得超过三百万元)范围内核批,如超过千分之三者,经分行审查并附注意见后,转报区行核批。  2.区行根据分行所报呆账情况,及分行意见一般在不超过该支行今年农村放款余额千分之五范围内掌握核批,如个别支行因特殊情况呆账较多,超过千分之五者,由区行据实核批。附一:农村放款呆账清理办法?
  为了核实农贷资金,便于今后更好运用贷款支持农业生产,兹决定在今年秋冬催收到期贷款时,应将历年来农贷中的呆滞放款,依照下列原则,进行清理。
一、凡农村放款之贷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并经当地党政证明后,可将贷款之全部或一部转付呆账:
1.死亡绝户,无继承人,又无遗留财产,或虽有遗留财产,但无法还清全部贷款者;
2.长期逃荒在外,下落不明,或集体迁移地区,生活仍属困难,所欠贷款确实无收回希望者;
3.主要劳动力丧失,或长年伤病残疾,以及因遭受意外事故,致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短期内无偿还贷款能力者;
4.农村私营小商业及手工业,因经营不善,赔累破产,确实无法收回贷款之全部或一部者。
二、凡经农贷干部或委托乡村干部办理之历年旧贷中,因手续不清,致账户混淆或账户与实贷金额不符等情者,原则上应于今年收贷中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经清理后确实无法查清者,可按本办法作为呆账处理。但由于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因而不能收回者,应报请当地政府处理。
三、此次呆账处理支行无权核销,支行于呆账清理工作进行完毕后,须逐笔列表报告分行呈请核批(附表)。
四、呆账经核准后,按下列办法转账:
1.一九五二年底前到期农贷于本年结转时已转入“催收款项”科目者,转付呆账时,按下列分录办理:
  (收)业务支出 呆账户?
  (付)催收款项 ××户?
2.本年到期农货,径由各放款科目转付呆账,其分录如下:
  (收)业务支出 呆账户?
  (付)××放款 ××户?
3.一九五四年转账时按下列分录处理:
  (收)特别支出 呆账户?
  (付)××放款 ××户?
五、凡进行灾区减免地区,应付之呆账,即按灾区农贷减免办法处理,不另进行呆账清理工作。
六、结合农林、水利等专业部门发放之农贷(如水车、水井、渠塘、新式农具等)因强迫命令、技术指挥、规格、价格等原因而积压在农民手里,致还款有困难者,可实物积压处理办法处理(中央另订有办法)。
七、对于未收回的实物及折实贷款的折价问题,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订定适当价格折算收回,其差额以业务支出科目杂项支出户处理。
八、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省情况,拟订补充具体实施办法布置辖内执行。
九、此次呆账清理工作,可结合收贷工作进行,各分行于清理完毕后,将核销总数分别会计科目汇报总区行。
十、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呆账清理为限,对今后较长期的呆账处理办法另行订定。
    中国人民银行  行农村放款呆账报告表   日期:  月  日?
             填表  年 月 日  1953年农村放款最高余额金额:?
┌────┬───┬─────┬──┬──┬────┬───┬───┬───┐?
│    │   │ 放 出 │到期│转期│    │拟转呆│转付呆│上级行│?
│放款科目│借款人├──┬──┤  │  │已还金额│   │   │核批 │?
│    │   │日期│金额│日期│日期│    │账金额│账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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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填表说明:1.本表于清理工作结束时,将应列付呆账之贷款,按科目逐笔填报。2.营业所填制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三份报支行,支行本身呆账填制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附同营业所的三份报告表寄报分行。3.省分行逐笔进行核批后(或经转呈区行核批后)分别留存一份,并将支行报告表一份营业所报告表二份批同支行。4.支行根据分行批回之报告表,本身部分进行转账,营业所之二份除留存一份外,并寄还营业所一份据以进行转账。5.如省分行授权中心支行核批者,支行可将中心支行批核权限以内之各笔寄报中心支行核批超过中心支行权限之各笔则直接寄报省分行核批。
附二:呆账清理办法说明?
  (一)清理呆账掌握的原则?
  清理呆账原则应掌握有收回条件的仍应积极催收,手续不全的补办手续,对于确实无法收回或查对无着者,方可列付呆账。因此在进行清理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深入调查了解。仔细核对,对于债务无法肯定的贷款,尤应反复研究,通过当地党政,慎重处理,要防止不深入了解,草草处理“丢包袱”及“一手推”等不关心国家财产的现象。
  (二)几个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办法第一条第一项死亡绝户,无继承人,如有遗留财产时,应会同区乡政府,对于遗留财产进行处理,如其遗留财产已经区乡政府处理,或其遗留财产抵作贷款后的不足部分,方可列入呆账处理。
二、由于生产生活困难而长期逃荒在外,无法查知其下落,其原籍亦无遗留财产可资偿还贷款者,经当地政府证明属实后可以呆账处理。
三、对于主要劳动力丧失或长年伤病残疾,以及因遭受意外事故致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原则上二年至三年内无偿还能力者,可列付呆账,但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用算细账的办法,决定应否列付呆账,对于目前无法归还而在二年至三年以内估计可能偿还者,可予以延期或分期偿还。
四、农村手工业及农村私营小商业的呆账,应从严掌握,如因赔累致无法收回者,应由其保证人负责偿还,并注意其其他收入与固定资产一般的以延期归还或分期归还为宜,如确实无法收回或经政府法院处分其财产后抵偿贷款不足部分,可以呆账处理。
五、由于在贷放手续不清而发生的账据不符,债务无法肯定,致收回贷款困难者,应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力量,首先进行清理工作,在清理时应注意对于过去合作社本身贷放的款项和实物及政府发放的救济粮款,应与本行贷款严格划分清楚,不可混淆,经清理后其中贷户有适于办法第一条情况者,及确实无法查清者,可以呆账处理,对于乡村干部贪污挪用的贷款,应报请当地政府处理解决,原则上应予收回,不得列付呆账。
六、过去采用贷实或贷现折实等放款,未收回部分的折价问题,在不使农民吃亏及国家不遭受过份损失的原则下,按照贷放时牌价,转期时牌价或现在牌价,商同政府研究折算收回,由各分行按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其折价所发生的差额,可以列报损失。
七、委托合作社或其他部门发放的贷款,可按照呆账清理办法责成代放部门负责清理。如原代放机构有变动时,可由本行负责直接清理。
八、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等贷款用于共同生产无力归还时,可予以转期或缓期归还,不得以呆账处理。
九、历年地方政府委托代放的款项,清理报损问题,如原委托合约已经订明者,依照合约规定办理,如未订明者,应与原委托机关洽商取得同意后,按照呆账清理办法进行处理,但呆账损失应由原委托机关负责。
  (三)进行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进行步骤首先应将内部的账簿借据明细表等查对清楚,对于有问题的贷款,逐笔详细登记,并按其性质分别归类,进行初步研究后,结合收贷工作,进行深入了解,对于情况复杂者,要依靠当地政府及群众解决,最后提出处理意见逐笔列表报告上级行核批后处理。
二、各县支行应根据过去贷款积存问题结合收贷工作,组织农金部门与会计部门配合适当人力进行,对于重点区乡,应由支行派员协助,并订出清理计划,鉴于历年旧贷问题的严重,不能要求一次进行完毕,应斟酌问题的简繁,采取分批清理,一次报核的办法进行。此次呆账清理最迟应于明年春贷开始前结束。
三、此次清理呆账,一般不召开群众会议,进行评议。但在清理过程中对于账据不符,有账无人,借据遗失,以及债务不能肯定等问题可以经过群众开会,小组研究等方式进行。
四、各分行可本省实际情况订定具体的进行步骤及方法布置辖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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