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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死亡,其家属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11-29 生效日期: 1957-11-29
发布部门: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发布文号:
 
铁路工会劳动保险部:.
  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死亡,其家属按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后仍有困难,不能维持生活时,应请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按一般社会救济处理。现将内务部关于这个问题的批复抄送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这个批复的精神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联系。附:关于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的批复
内城字第763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职工因病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生活困难如何解决的问题,按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死亡,其供养亲属只能领取一次救济费,以后的经常生活问题,一般的很难由企业长期包下来。因而他们生活上有困难而又合乎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照社会救济办法进行救济,救济时应与一般社会困难户同样处理,救济费由城市社会救济事业费开支。至于原企业单位转请民政部门救济时,应负责向职工家属交待清楚,免得他们有过高的要求。以上意见,请你们参照办理。
内务部
一九五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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