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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统一各项贷款利率的电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12-22 生效日期: 1958-12-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计计字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关于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统一工、农、商业各项贷款利率问题,已经国务院批准,并决定自1959年元旦起开始执行,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现行储蓄存款利率并简化储蓄利率档次。活期储蓄利率降为月息1.8厘;定期半年储蓄利率降为月息3厘;定期一年的储蓄利率降为月息4厘;定期三个月的储蓄利率取消。华侨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予以降低。具体规定为:一年定期储蓄降为年息4分8厘(月息4厘),三年定期降为年息5分1厘(月息4.25厘),五年定期降为年息5分4厘(月息4.5厘);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可按月息3.6‰收缩,最长期仍以五年为限。定期零存整取储蓄利率,按六个月期月息2.1‰,一年期月息3‰计算。定额储蓄利率一律按活期标准月息1.8‰计算。
  (二)统一工、农、商业各项贷款利率。原来银行对农业社发放的贷款利率由现行月息4.8厘提到月息6厘;工、商业贷款利率仍按现行月息6厘不动。
  (三)人民公社信用部的存款利率一律按国家银行存放款利率执行,公社信用部与人民银行业务往来,存贷一律按月息4.2厘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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