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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徒本人是否享受福利待遇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9-11-19 生效日期: 1959-11-19
发布部门: 劳动部
发布文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九月二十二日(59)劳资赵字第120号文悉。所询学徒本人是否享受福利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及《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我们意见如下:
  1.理发、洗澡待遇,凡自己设有理发室、澡堂的单位,学徒本人可与正式工人同样享受。  2.毛巾、肥皂,凡属于劳动保护或工作上所需的,可根据学徒的实际需要酌情发给。  3.学徒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般地不宜采用对正式职工的困难补助办法,应该由当地政府按照社会救济处理。工矿企业的学徒,如有特殊情况者,可由企业酌情照顾,但不要作统一规定。  4.学徒是否享受交通补贴问题,目前有些企业的正式职工尚未实行交通补贴制度,因此,一般不应发给交通补贴。但是对于住宿距离工厂较远的学徒,他们的住宿又无法调剂的时候,可由所在单位酌情少予补助。  5.关于医药费的补助问题,学徒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学徒本人可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可由所在单位酌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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