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由国家机关调到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1-06 生效日期: 1962-11-06
发布部门: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山东省委劳动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
  你室十月十八日总号(62)第115号函收悉兹复如下: 
  一、解放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这次精减中退职时,其连续工龄应按照现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解放前后一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和解放后由事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这次精减中退职时,其连续工龄仍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计算。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