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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复关于由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退职费和退休费的计算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1-07 生效日期: 1962-11-07
发布部门: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62)中简字第111号
 
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你局(62)干人二字第632号函已由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转给我们,兹复于下:
  中央“精简情况简报”第六十二期“关于‘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第十一个问题所称“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在私营企业单位中工作的职工,其“本企业工龄”可以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他们退职时可据此计发他们的退职补助费。如果他们退休时,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计发他们的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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