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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1-10 生效日期: 1962-11-10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湖南贵州省总工会生活部: .
  最近你们来信反映的关于对患矽肺病职工的待遇处理问题,经与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矽肺病是目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一种严重职业病,在治疗上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在整个病程中都需要积极治疗,很难确定医疗终结,更不能按病期和停止工作期间确定残废,因此对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患矽肺病的职工,在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其有关工资和医疗待遇,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规定的因工负伤待遇办理。 
  二、患一二期矽肺病,调换轻工作后,可以暂时按照保留原工资的办法处理。 
  三、患矽肺病不能坚持工作长期休养的职工,不论休养时间长短,其有关待遇,均按第一条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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