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给云南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30 生效日期: 1979-04-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或退职条件,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办法,应按51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不再实行委托国内亲友按月代领的办法。.
  二、已经按月领取退休费多年的归侨、侨眷退休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时,同样办理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以后不再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境,超过假期而被当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归侨、侨眷职工,按512号文件规定,不能再领取离职补助费,同样的,也不能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
  四、外交部1978年2月28日(78)部侨字第1号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文件,适用于512文件中办理离职出境后又要求返回国内工作的归侨、归眷职工,其出境前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