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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收麻类技术改进费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2-09 生效日期: 1979-02-09
发布部门: 林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自一九七三年农林部和商业部下达《关于继续执行征收麻类技术改进费的联合通知》以来,从多数产区贯彻执行的情况来看,对促进麻类生产的发展和技术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地征收的比率不一,多的有百分之三,少的只有百分之零点四,一般为百分之零点八。有的够用,有的不足,有的地区是征收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上交有关部门。还有个别单位没有把征收的改进费用到麻类生产技术改进和推广上。为了更好地扶植麻类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现代化建设,对麻类(包括黄麻、红麻、苎麻、大麻等)技术改进费的征收比率,特做如下调整,供参照办理:.
  一、征收麻类技术改进费比率,调整为百分之一至一点五。以县为征收单位,仍计算在调拨价格内。各产区征收比率,在上述范围内,由省、市、自治区农业局、供销社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执行,并报农林部、供销总社备查。  二、麻类技术改进费使用范围,以改进和提高麻类生产、初制加工技术,引进、革新和试制麻类机具,引进少量良种试验研究,科技人员培训费的补贴,组织经验交流等。不准挪做他用。  三、以县为征收单位,按规定及时上交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局、供销社。省、市、自治区农业、供销部门共同协商,可以统一调剂使用,也可以按照多做工作多得的原则,制定各级农业、供销部门留用、分配比例、使用办法等,布置各县参照执行,注意不要平均分摊,切实管好、用好。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局、供销社每年要对此项技术改进费的征收情况、经济实效等进行检查、总结,并报农林部和供销总社。  四、本通知自一九七九年新麻上市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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