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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1-27 生效日期: 1979-11-27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79]教计字489号|[79]财事字
 
根据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对班主任工作的规定,为了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1月开始,在公办教师(即国家职工)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见附件)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才能发给班主任津贴。
  担任班主任的中学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4节课以上;担任班主任的小学教师原则上每周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或担任两个班语文或数学课,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原则上每个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个班学生人数有多有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班主任津贴应有所区别。津贴标准一般定为: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
  复式班的学生人数可按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合并计算。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班主任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的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但因担任其他工作任务以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津贴可不减发。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甚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撤换。  六、班主任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10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不发给津贴。
  班主任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外出等,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当月工作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行政人员、教研组长兼任班主任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应发给班主任相应津贴。  七、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可由省、市、自治区分别在教育事业费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八、其他部门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试行班主任津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津贴经费仍按原来规定的学校经费开支渠道,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在有关项目内列支。  九、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从197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附件:       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
  中、小学班主任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胜任所任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学生的经验和组织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的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学习,积极工作,热爱学生,团结同志,在思想、品德、作风方面能作学生的表率。班主任工作应具体作到以下六条:
  (一)热情关怀、爱护学生,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中、小学学生守则,努力使本班形成一个遵守纪律、团结向上、勤奋学习、朝气蓬勃的集体,使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二)经常与科任教师联系,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学好各门功课,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三)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加强生活管理,组织和指导本班学生参加文体活动,搞好清洁卫生,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组织领导班委会的工作,指导本班共青团、少先队开展活动。
  (五)负责组织领导本班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指导学生的课外活动,配合有关科任教师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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