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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农两行业务范围划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1-30 生效日期: 1979-11-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79)农银计字第184号|(79)银
 
中国农业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意见,现将人、农两行业务范围的划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种农业存、贷款;国营农、牧、渔场、企、事业存、贷款(包括农垦、劳改农场、华侨农场);国营农场办的工业、商业、供销企业贷款;农工商联合企业存、贷款;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各种农业专项贷款等,划为农业银行业务。
  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各项财政拨款的监督支付(不包括农、林、水、气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划为农业银行业务。
  (二)全部农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包括商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外贸部和轻工业部等的预购定金);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存、贷款;农机化服务公司、种子、饲料公司(属于粮食系统的除外),社办企业供销经理部、水产养殖公司等系统的存、贷款,全部划为农业银行业务。
  (三)营业所办理的国营工、商业存、贷款,作为人民银行业务。?
  营业所办理的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集体所有制工、商业存、贷款(不包括手工业管理局系统所属企业),划为农业银行业务。
  (四)县城的储蓄存款,归人民银行办理,县城的城关信用社仍照旧办理储蓄存款,作为农业银行业务。县(市)以下集镇的职工、居民和国营农、牧、渔场职工的个人存款,一律划归农村储蓄,由农业银行办理。县(市)以下大型工矿企业、林区和部队驻地,由人民银行机构收储,作为城镇储蓄。
  (五)按照上述业务范围的划分,凡划为农行业务的使用农行会计科目;划为人行业务的使用人行会计科目。
  划分的时间,一律为一九八?年一月一日。?
  希各行按照有利于统一管理支农资金,有利于人、农两行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团结,互助协作,认真办好人、农两行业务的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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