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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 发布日期:1980-03-10 生效日期: 1980-03-10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管理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产品从设计、试制、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的质量管理。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所有部门,都要学习和参加质量管理。  第三条 全面质量管理的任务是:经常了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教育全体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先进合理的技术标准;采用科学方法(包括数理统计方法),结合专业技术研究,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产品质量的技术经济分析;开展对用户技术服务;根据使用要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努力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用户满意、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第二章  产品质量计划
  第四条 产品质量计划是全面质量管理经常的、有效的组织手段,是各部门在质量工作上的行动纲领。各工业企业要根据多快好省的原则,制订提高产品质量的综合计划,和分项目、分时期、分部门的具体计划。  第五条 产品质量计划包括:
  1.产品质量赶超计划。即根据用户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编制新产品试制、投产和老产品改进的赶超计划。选定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具体目标,并规定有时间、进度的要求。
  2.质量指标计划。企业综合经济计划中,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还要制订和考核一等品率、优质品率计划。
  3.质量改进措施计划。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指标计划的要求,确定全年和季度的质量改进措施项目和主要负责部门。每年的技措费用,要首先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新产品。  第六条 抓计划落实。要把各项质量计划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并和考核、竞赛、评比、奖惩结合起来。第三章 设计试制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设计试制过程是指产品正式投产前的全部技术准备过程,包括调查研究,制订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制,试验,鉴定等。
  1.调查研究,提出方案。调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资料,研究解决技术关键的途径等。制订出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经济合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
  2.组织有使用、销售、科研、制造和质量管理部门参加的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设计审查。通过审查,努力满足用户要求,研究解决生产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确定合适的设计方案。
  3.做好新产品的试制、试验和鉴定。新产品(包括老产品的重大改进)试制完成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试验、鉴定。重要的产品,由主管部门组织用户等有关单位进行鉴定,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出全面的评价。
  4.做好标准化的审查。保证产品设计符合或高于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  第八条 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制订出产品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技术文件齐全、准确、清晰;
  3.取得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合格证,投入市场的要进行商标注册;
  4.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齐全;
  5.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上的要求。  第九条 对产品的设计、试制程序必须采取科学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准搞边设计、边试验、边生产。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建立能够稳定生产合格品和优质品的生产系统,抓好每个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准的要求,努力生产优质品,尽量减少不合格品。  第十一条 做好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时制订或修订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技术纪律。
  2.认真搞好文明生产,特别是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合理地配备工位器具,保证生产通道畅通和生产场地的整齐、清洁。绿化环境,防止污染和灰尘。
  3.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生产作业计划。加强生产调度,及时解决薄弱环节,组织好均衡生产。
  4.充分利用和灵活运用质量管理的数理统计方法及其它方法,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产品质量,预防产生不合格品。
  5.制订和修订现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标准的要制订,落后的标准要修订。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6.加强计量工作。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要设专门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企业长度、温度、力学、电学、化学等类计量工作,贯彻执行计量法令和计量管理制度,负责检定、修理计量器具和测试工作。要配齐必需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并使它们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7.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不合用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用的半成品不使用,不合格的成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不合格的产品不计算产值、产量。凡是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下道工序;凡是设备、在制品、环境卫生等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下一班有权拒绝接班。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实行群众检验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方针。在生产过程中以群众自检、互检为主,半成品、成品以专职检验人员为主。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做好产品质量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
  8.做好物资供应的质量管理。严格入库物资的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和不符合同规定的物资,可退货或拒收。加强物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供应及时。凡是由物资部门统购包销的产品,物资部门要对产品质量负责到底。
  9.组织好设备维修工作,保持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修理后的设备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搞好工装,确保工、卡、量、刃具的精度质量。
  10.改进包装质量。要根据产品特点,制订包装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包装和检验,产品包装不合格的必须返工。要不断改进产品装潢,达到美观大方。
  11.产品出厂,要按与用户签订的具体合同办理,不得借口符合某项一般标准而强制用户接收或好坏搭配。第五章  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的好坏,主要看用户的评价。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继续,通过对用户的访问和技术服务工作,不断地研究和改进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1.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性能、结构、安装、使用、维修、注意事项、保修期、保管及运输条件等。出口产品的说明书应有外文译本。
  2.采取多种形式传授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帮助培训技术骨干并解决使用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3.提供易损件制造图纸,按用户要求,供应用户修理所需的备品、配件(组装厂供应用户;元器件厂、协作厂供应组装厂)。
  4.设立维修网点或门市部,有的要做到服务上门。
  5.对某些复杂的产品,应协助用户安装、试车或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站拒台或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等制度。加强工商衔接、产销挂钩。通过各种渠道,对出厂产品进行使用效果与使用要求的调查,了解本企业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及时反馈,并和其它企业、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比较,进一步改进设计,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所有用户(包括下道工序单位)都要本着对国家及人民负责和企业间相互帮助的精神,把原材料、协作件和整个产品质量的好坏,及时向制造供应单位反映。组装厂要了解供货单位质量管理系统的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主动帮助解决。组织一条龙协作,共同保证最后成品质量。制造单位要认真处理出厂产品的质量问题。对用户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处理。属于使用不当的问题,要热情帮助掌握使用技术。属于制造的问题,不论外购件或自制件,统一由组装厂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由于质量不好,保用期内造成事故的,还要赔偿经济损失。组装厂和原材料、配套件厂之间要签订经济合同,供货单位要按质、按量、按期交货,否则要负经济责任。第六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职工群众在质量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个职工在质量管理中必须完成的任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所赋予的权限。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别订出优质工作标准,以优良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件件产品、道道工序、各项有关工作都有明确的责任者,建立起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企业要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理、厂长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企业的总工程师在厂长领导下,对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产品质量赶超计划的编制和解决产品质量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  第十八条 设置综合性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其职能主要是,在经理或厂长领导下,协助领导进行综合性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统计与考核工作,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协调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对使用效果和使用要求的调查,参与新产品的鉴定,开展有关质量的宣传教育,组织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等。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监督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技术标准和定货合同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半成品、成品以及主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向经理或厂长及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本厂与协作厂产品质量实际情况。质量检验处、科长的任免,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机关同意下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产品流转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做好工厂、车间、仓库存放、保管和安全运输工作。销售、物资、搬运等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制度。第七章 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经常开展质量管理及质量攻关等活动。对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质量月”活动,开展创优质品的竞赛和评选质量标兵等活动,召开各种质量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促进产品的不断提高。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普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首先要培训一批骨干。  第二十三条 对全体职工要按不同类别、需要,规定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时间,要经常地、反复地进行相应的质量管理教育。并把厂内外教育结合起来。使有关人员都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结合自己的工作灵活运用。  第二十四条 办好技术学校和各种类型的技术训练班。结合日常生产活动,采取岗位练兵、技术表演、技能比赛、评选技术能手等多种办法鼓励工人钻研技术,提高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新工人进厂要进行基础技术训练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第二十六条 对职工要按规定进行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成绩要记入档案,做为提职晋级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优质优价、次质次价和择优供应原料、燃料、动力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在质量方面的贡献,要作为领取综合奖的首要条件。
  对企业专职检验人员要单独制订奖励条件。对检验人员主要应考核检验质量和检验工作量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把提高产品质量与企业、职工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上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奖和一年一次的物质奖。对达到规定条件的优质品,可申请地区、部门或国家质量奖。  第三十条 由于企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长期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应限期改进。必要时要停产整顿,并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减发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停发职工奖金,直到产品质量达到合格为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以批评和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依法处理。不管任何人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搞假数据,以劣充好,欺骗用户,或打击报复揭发人员、检验人员的,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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