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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09 生效日期: 1984-10-0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4司发公字第506号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对公证工作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而公证机关无论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素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很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指示精神,使公证工作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便民原则
  国家公证机关要实行出门办证和巡回办证。县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乡、镇试办以司法助理员为骨干的司法办公室或法律服务站,在指导人员调解工作的同时,接待有关公证方面的群众来访,为申办公证提供法律帮助,做好办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公证处要与司法办公室或法律服务站密切联系,经常派出公证员或特邀公证员前去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办理公证。  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发展公证工作队伍
  1.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速公证人员的配备。国家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新增加的公证人员编制,要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有重点地使用。但是,国家统一下达的编制有限,还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调剂一部分编制来发展公证工作队伍。特别是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经济特区以及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城市,要把国家公证机关的建设和公证工作队伍的发展,纳入这些城市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2.用公证收费来发展公证工作队伍。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公证收费全部不上缴,留作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用于发展司法业务,包括由司法行政机关自行招聘临时工、合同工到公证处做辅助性工作,聘请政法、经济管理部门离休、退休干部作特邀公证员等。这种用公证收费发展公证队伍的做法,可供各地参考。
  招聘的临时工、合同工经过培训和实际工作锻炼,符合公证人员条件的,在有增编指标时可以择优转为国家公证人员。
  3.发展那些符合条件、热心公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城乡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城市街道调解主任和厂矿企业的调解干部为公证联络员,作为公证机关的辅助力量,宣传公证制度,传递公证信息,介绍公证事项,接受公证处的委托回访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协助公证处调解合同纠纷等。  三、加强干部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三年内把现有公证员普遍轮训一遍。司法部负责把未参加过培训的市和办理涉外公证的县的公证处主任普训一遍外,拟举办专业训练班,为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港口城市、经济特区培训一批办理涉外经济业务的公证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把对公证员的培训列入司法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积极选派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证工作的年轻公证员到政法院、校、系的干部专修科(班)学习,为重点市(县)公证处培训一批骨干。
  要建立、健全公证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对公证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每个公证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都要作明确规定,通过考德、考能、考勤、考绩,综合检查评定个人的工作情况,从公证收费的提留部分拿出适当比例作为奖金,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每年对公证员全面考核、考试一次,要把考核情况、考试成绩作为晋升公证人员业务职称的依据。  四、做好经济合同公证后的回访、检查、监督工作和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检查、监督,如在履约中发生纠纷,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要求进行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公证处可以再予公证。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提起诉讼。对其中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的债权文书,还可以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五、加强公证机关的信息传递和资料的搜集整理
  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经济特区以及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司法局,都要有专人负责公证的信息和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汇编有关法规与国际参考资料,及时交流和向上级反映公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经验。
  公证工作对扩大国际交往、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等,都有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公证工作人员政治上的进步,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生活待遇的改善。公证处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把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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