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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协会转发《关于对大连火车站南广场北通道回填土工程造成质量隐患责任单位的处罚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 2003-06-1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大建监协[2003] 32号
各监理企业: 
  现将市质监站《关于对大连火车站南广场北通道回填土工程造成质量隐患责任单位的处罚通报》(大质监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情认真组织学习,并以此为戒,以往鉴来,举一反三,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查找和整改本企业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行为,尽早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该处罚通报案例中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受到注销岗位证书的处罚,经调查核实,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经理兼任项目总监后(理由是高度重视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于忙碌于本企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本没有脚踏实地的实实在在的去履行一个项目总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项目总监如同虚设,导致整个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不到位; 
  二是项目监理机构没有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布实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委颁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加强旁站监理的通知》要求,没有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记录不及时、不完善,旁站监理人员脱岗,当施工单位没有按照预先制定的"回填土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另外,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业主的"缩短回填土工程施工工期"的紧急通知后,没有向施工单位书面下达"抢工期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要求,工程监理失去了"事先控制"的作用,产生了工程质量隐患; 
  三是项目监理机构擅自使用只有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冒充具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并在工程监理文档上签证,或者监理员冒充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和义务,并在工程监理文档上签证,导致监理工作不到位,工程监理文档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凡是没有严格按照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程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的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通知。 
  附:关于对大连火车站南广场北通道回填土工程造成质量隐患责任单位的处罚通报 
 
 
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协会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对大连火车站南广场北通道回填土工程造成质量隐患责任单位的处罚通报 
 
 
大质监发 [2003] 17号 
 
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由大连宏孚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大连宏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区承担回填土工程施工,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的大连火车站南广场北通道回填土工程,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规定,未按规范进行分层夯实、施工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技术资料;监理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 条的规定,没有旁站监理方案,对回填工程未进行旁站监理,给工程留下了严重质量隐患。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大连宏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同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大连宏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专业施工资格,并取消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对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注销责任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证书。 
  特此通报。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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