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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和拨款的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09 生效日期: 1987-09-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分行,南京分行、成都市分行: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76号“关于七五期间以煤代油计划安排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和拨款,暂比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计资(1985)2062号、财政部、建设银行(1985)建总综字第18号文等有关国家预算基建投资“拨改贷”和拨款的文件精神办理,并将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代油资金安全的凡有还款能力的项目,实行“拨改贷”(计划上称“煤代油拨改贷”);凡无偿能力的项目实行拨款(计划上称“煤代油拨款”)。一个项目是实行“拨改贷,还是拨款或部分拨款,目前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在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煤代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中确认 
  为支持以煤代油政策的实行,目前国家财政安排了少量专项拨款,用于煤代油基本建设支出。此项专款由煤代油办统筹安排使用,并分别报帐。 
  二、煤代油办公室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和“煤代油基建贷款基金”专户存储。 
  三、建设银行根据煤代油资金存款情况,按照煤代油支出计划,区别拨改贷和拨款分配给有关部门或建设项目。煤代油拨改贷和拨款不得出现超支,如有超支,对超过“煤代油基建贷款基金”部分按临时周转贷款利率按季向煤代油办计收利息。 
  四、根据煤代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和有关文件,拨改贷项目用款,实行指标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建设项目,由各部门向建设银行提出贷款计划,在建设银行核定的贷款计划范围内,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向贷款单位下达贷款指标;地方煤代油拨改贷项目,视同中央项目管理,目前由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比照有关规定下达贷款指标。 
  煤代油拨款项目的用款实行资金管理,按其项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主管部门,向煤代油办提出拨款计划,以汇拨资金方式拨给各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存入当地建设银行开立的“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专户监督拨付。 
  五、煤代油拨改贷的利率,比照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利率办理,实行差别利率。合作开发项目的贷款利率按双方协议商定的利率执行。 
  六、贷款本息的偿还原则上参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的暂行规定办理。 
  贷款的经办行应按借款单位实际支用的贷款计收利息,计算复利,按年计收。在计划规定建设期限内的项目利息,待项目投产后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连同本金逐年偿还,在这期间贷款经办行向煤代油借款单位计算的利息,作表外科目登记,并计算复利;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限的,用借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支付的,由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中支付,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支付的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 
  七、煤代油拨改贷收回的利息归煤代油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76号通知关于建设银行办理煤代油拨改贷可收取少量手续费的精神,在借款单位归还煤代油贷款利息时,建设银行经办行对煤代油基建贷款按实收利息的30%计收手续费(列入营业收入),其余实收利息的70%划交煤代油办公室“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专户。 
  八、实行拨改贷款的借款单位必须符合贷款条件,由建设银行负责审查。借款单位与建设银行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及格式)、双方经济责任和奖罚条件参照计资2580号文件办理。合同副本由建设银行经办行送煤代油办公室一份。 
  实行拨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比照基本建设拨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国家计划确定的拨改贷项目,不予豁免。个别确有困难的,由煤代油办会同建设银行批准改为拨款。已发生的贷款,相应冲减其贷款基金,利息同时豁免。 
  十、煤代油办公室、建设银行等部门应加强煤代油资金的管理,认真检查计划执行,管好用好煤代油资金。建设银行负责按月向财政部提供煤代油基本建设资金的收支情况。煤代油办公室负责编报年度煤代油资金会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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