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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汇票和联行划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9-03-14 生效日期: 1989-03-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南京市分行: .
  由于当前全行资金紧张状况日趋严重,汇票结算遇到许多问题,退汇、拒付现象非常普遍,有的行甚至利用汇票转嫁资金矛盾,银行与客户的纠纷不断发生,影响了汇票结算和联行划款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由于屡遭拒付,有些存款客户已要求转到其他银行开户。这不仅影响了我行信誉,如果再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失去一大批客户,资金将更加困难。为了迅速地、尽可能地挽回影响,总行决定采取如下临时措施,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一、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种存款帐户(含个体经济户)的汇款。其他帐户的款项划拨暂停使用。请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劝其改用其他结算方式。 
  二、为方便解付,规定签发汇票的最高限额。跨系统签发的汇票,解付行是直辖市、省会所在地城市分支行(不含县支行)的,汇票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城镇分支行不得超过10万元,系统内汇票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请各行必须严格遵守,并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法签开多张汇票,凡符合上述要求的汇票, 有关兑付行不得借故拒付。 
  三、华东三省一市的汇票结算,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异地划汇款项,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得将应通过“先横后直”划汇的款项,通过联行划拨,转嫁资金矛盾。“先直后横”的划汇,只限于机构单设地区的转汇。如付款行暂时无资金兑付时,应通过资金调拨或其他办法筹措资金解决,同时要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不得退汇。 
  五、结算及联行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每个行都有签发结算凭证的权力,同时也应承担付款的义务。各行都应以大局为重,为客户着想,为银行的信誉负责,齐心协力搞好结算,保持汇路畅通。 
  六、要严格结算纪律。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凡不按上述要求和精神办理者,应承担由违反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各级管辖行要对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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