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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23 生效日期: 1990-05-2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公证员协会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成立。根据该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的任务主要包括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开展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公证人及公证团体的交流活动等六项内容。开展这些活动,均需各地配合。目前有一些省(区、市)多次提出要求成立公证员协会,有的已在着手进行筹备。鉴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现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是否成立公证员协会,原则上主要根据涉外公证业务的开展情况和对外交流的需要,特别是沿海各省、市要根据对港、澳、台工作的需要而定,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凡需要成立并且条件已具备的地方,可着手筹建公证员协会;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可建立公证协会筹备组,该筹备组的任务是:①负责本省(区)、市)成立公证员协会的各项筹备工作;②承办中国公证员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不论是成立公证员协会,还是成立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均需采取与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协会会长或协会筹备组组长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以由主管公证工作的副厅(局)长,也可以由公证管理处处长担任会长或组长。
  3.条件具备,又需要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先报司法部批准后,再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目前各省(区、市),不要争于成立协会,如工作需要可先以筹备组名义开展一些与协会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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