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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军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审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05 生效日期: 1990-11-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1990>后生字第472号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 .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生产经营要军企分开和加强集中统管的指示,为了加强对军队系统吸收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管理和严格审批手续,现对军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军办企业必须是军队编制序列以外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并已在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大单位所属全民所有制军办厂矿、企业集团及军委批准保留的公司。军内编制单位一律不准与外商洽淡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二、军办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民品生产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关于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一律不得举办;对限制外商投资类限额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先报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仍由总后勤部会同地方审批机关审批。所办项目应是经过充分论证,确能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开发新产品,有利于军办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后劲,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三、军办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项目,均由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归口管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先由有关军区、军兵种、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以下简称各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项目所在省市计委对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等的审查安排意见,然后由各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将审查意见及项目有关资料报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项目总投资在500--1000万美元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严格审查后报总后勤部审批,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由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从严审批,均报国家计委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合同和章程,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对外经贸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四、军办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地点,应选在军队营区和军事设施以外,有条件的可在经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等地区举办。 
  五、现有军办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如合同到期,需继续延期或续签合同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报批。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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