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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落(迁)户口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4 生效日期: 1991-05-04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为迅速培训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一九八五年开始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
  博士后流动站设在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科研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择优挑选一些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进站从事二至四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除享受设站单位正式职工一切待遇外,为使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国家在解决他们的户口、工资、科研经费、职称、工作分配和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国家科委和公安部、人事部和公安部先后下发了(86)国科发0398号文件和人专发(1988)1号文件,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设站单位落常住户口等。
  由于各有关部门、地方的大力支持,博士后工作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自一九八五年开始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全国已有一千多名优秀博士毕业生进入流动站工作,取得了大量十分可喜的研究成果。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或即将成为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有远见的战略决策,是一条培养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的成功道路。
  在我国试行博士后制度是一项新开创的工作,十分缺乏经验,特别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制度还不够明确和完善。例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散居户口还是落集体户口,过去的文件规定不够明确;在如何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籍管理方面也缺乏一定的措施。因此,为了使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落(迁)户口,同时,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凡由有关部门或设站单位提供家属住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凭有关部门或设站单位开出的住房证明和人事部专家司落(迁)户口介绍信,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在北京落散居户口手续。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被分配到北京以外地区工作,必须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凭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证明,为其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不按期回国、并超过半年者,设站单位应及时注销其户口。他们回国后,须持人事部专家司的介绍信方可恢复户口关系或办理迁移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我们将依此协助有关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户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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