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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30 生效日期: 1992-01-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16号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既负有事故责任又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二、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章行为人作出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88)公发17号)的规定计算。
  此复
 
199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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