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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17 生效日期: 1993-09-1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3]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各地、各部门的劳动部门要组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劳服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劳服企业十四年来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和在市场就业中平抑失业率的重要作用,深刻领会《通知》中明确的新形势下劳服企业的发展方向、重点、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劳服企业“五自主”优势,积极推行股分合作制,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二、加强落实工作的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贯彻《通知》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地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劳动部。劳服企业协会各分支机构。要利用社团组织的优势,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三、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通知》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劳服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新时期劳服企业的地位及作用。通过宣传进一步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四、抓点带面,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典型,以点带面,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劳动部将把北京河北吉林山东浙江湖南广西陕西四川新疆、冶金、铁道、兵器、船舶等地方和部门作为贯彻落实《通知》的试点单位,并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和经验。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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