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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民事登记证明文件及公证文书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3 生效日期: 1994-04-23
发布部门: 民政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新华社澳门分社:.
  澳社函(1993)206号悉。现就解决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对方签发的民事登记、证明文件及公证文书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承认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的法律效力,无需认证;
  二、我承认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签发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无需认证,并不要求必须出示“结婚能力证明书”;
  三、上述民事证明文书的翻译工作由澳门翻译有限公司承担,译文的审核工作由新华社澳门分社负责,并加盖分社“外事部译文审核专用章”;
  四、司法部和民政部将分别就上述有关内容通知内地有关部门;
  五、请新华社澳门分社通知澳门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承认我内地公证部门签发的公证书在澳门法律效力,无需认证。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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