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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4 生效日期: 1994-11-04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一)。
  二、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二)。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四);
  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五);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六);
  5.中央军委(1993)1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三之一、之二);
  6.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规定的将补助补贴归并离退休费(见附件七)。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按中央军委(1993)13号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确定的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一)。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上述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313
附: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职务
委主席、副主席实行固定额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450元(含职务、军衔、基础工资)。
明:表中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仅限执行工资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单位:元/月
附:士官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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