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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 1995-05-29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经贸贸[1995]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4号)要求,为搞好今年的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桑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
  蚕茧的收购工作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负责统一收购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供销社进行代购工作,但供销社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方可执行收购任务。对未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努力收好本地区的蚕茧,严禁跨地区收购。各省余缺的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区、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统一委托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调剂,各地要对现有茧站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桑蚕茧收购、烘茧资格许可证制度。
  二、继续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管理办法
  凡属正常的调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持有准运证的正常调运应简化手续,予以方便。对无证贩运,非法收购、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做好蚕茧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蚕茧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工作,逐步做到产销基本平衡。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产业政策,限制小丝厂、小绸厂的盲目发展,协调茧、丝绸产销关系。缫丝能力已超过蚕茧供应量的省(区、市),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对缫丝厂清理整顿,压缩缫丝能力,保证茧丝总量和加工能力的综合平衡。
  四、加强桑蚕茧收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后,各省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出国家计委规定的范围,也不得另外实行“价外补贴”、“工业返利”、“生产扶持费”等变相提高价格。省级以下政府无权制定和擅自提高蚕茧收购价格。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擅自提价或变动提价收购。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桑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现行规定的要严格查处。鲜茧收购要逐步推广“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办法;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采取干壳量或茧层率计价,严禁目测评茧。
  六、加强桑蚕茧生产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蚕种生产是茧丝绸生产的基础,为提高蚕茧质量,要实行省级专营、科学育种。各地要搞好蚕农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努力防止各种自然灾害,加强科学管理。
  七、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对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收烘期间,各地应设蚕茧收购联合办公室。各地有关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办公室或成立领导小组,配合做好蚕茧收购工作。各地物价、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把查处蚕茧收购经营管理中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好。届时,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进行巡视、监督、检查。
  八、保证蚕茧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银行发放的用于蚕茧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严肃查处。蚕茧收购款要及时拨付,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应支持蚕茧收购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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