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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31 生效日期: 1995-07-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5]219号
 
 .
 
 
(银发[1995]21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打击黄金倒买倒卖和走私违法活动,维护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开办金银饰品专营店,应持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分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二)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应持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分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手续、经营金银饰品零售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二、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市场销售量。 
  (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和全民、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三)金银饰品专营店自有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其中经营金银饰品业务的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四)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商场营业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中小城市及民族地区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商场营业面积及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 
  (六)实行独立核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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