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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加强律师业务交流活动组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为促进律师工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律师业务交流活动,解决律师业务交流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现将全国律协《关于加强律师业务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本地情况,认真加以研究,切实支持律师协会把律师业务交流活动搞好。 
 
  附件: 
 
 
全国律协关于加强律师业务交流活动组织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律师协会为促进律师工作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行业指导作用,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增强律师的业务合作与交流工作,举办了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律师律师事务所自发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这些交流活动往往以“业务交流”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或者带有明显的营利色彩,这种状况引起了广大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不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推动律师业务交流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律师业务交流活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律师协会要把做好律师业务交流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律师业务交流活动时,必须确定业务交流主题,提高业务交流质量,切实把业务交流活动组织好。 
  二、要发挥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律师业务交流应当主要由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在本省内进行的,由本省律师协会决定,跨省的交流活动,应当报全国律协同意和协调。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都要注意充分发挥各地专业委员会在组织律师业务交流中的作用。 
  三、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各地逐步形成了律师工作片会(即:华东片会、华北片会、西北片会、西南片会和中南片会),这对于总结交流各地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这些片会组织好,努力提高会议质量,防止出现变相组织旅游观光活动的问题。召开片会的计划和内容,需报全国律协备案。 
  四、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业务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未经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不得组织交流活动;禁止以业务交流、业务研讨、业务协作等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旅游观光活动;禁止利用业务交流活动之机,向参加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收取高额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律师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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