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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办理跨系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7 生效日期: 1995-11-07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发〔1995〕15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 .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口的流动性相应增大,要求办理跨系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储户也越来越多。为充分发挥各行现有储蓄网点的作用,方便储户异地存取款,经协商,决定开办跨系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储户要求办理储蓄存款跨系统异地托收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存单(折)向任何一家签约银行的储蓄机构委托办理异地托收,被委托储蓄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原存款储蓄机构收到委托书和存单(折)后应及时向委托储蓄机构划款,不得无故退回。 
  二、储蓄存款办理跨系统异地托收的种类包括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只办理存单(折)全部金额托收。无记名式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托收。 
  三、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储蓄机构交付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储户委托时约定转存者,委托储蓄机构收到划款后,以原存款储蓄机构划出日为起息日,为储户办理转存手续。 
  托收已到期的保值储蓄存款,由原存款储蓄机构按照到期日当月执行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期间的保值贴补额,随同本息一并划转托收储蓄机构。 
  四、托收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由委托储蓄机构负责验对储户身份证件,并在存单(折)、托收委托书上注明证件有关内容和“提前支取”字样。 
  储户委托时要求提前支取者,原存款储蓄机构按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至划出日的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储蓄机构交付储户。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 
  托收未到期整存整取、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储户要求续存时,原存款储蓄机构应按原存单所订利率和实际存款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储蓄机构。委托储蓄机构收到划款后按原存单金额、日期、期限、利率为储户开立新存单(折)。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或加现后的续存。 
  由于各行对办理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存款的办法不足一致,因此对上述未到期存款只办理托收,不办理续存。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实际存期计息,不办理续存。 
  托收未到期保值储蓄存款,储户约定续存时,原存款储蓄机构按照划出日前一天当月执行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期间的贴补额至划出日前一天,随同本息一并划转委托储蓄机构,委托储蓄机构收到划款后,按原存单(折)金额、日期、期限、利率开立新存单(折)。存款到期支取时,按规定计付利息和保值贴补。 
  五、托收活期储蓄存款,原储蓄存款机构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储户委托时约定继续存储者,以原存款储蓄机构划出日为起息日。 
  六、托收外币储蓄存款,原存款储蓄机构应在回联上注明现钞户或现汇户。现钞户托收无须经过钞买汇卖,委托储蓄机构收妥后仍按现钞户办理。 
  七、凭印鉴、密码支取的存单(折),不论存款是否到期,储户要求托收时必须向委托储蓄机构提供印鉴、密码,否则不予受理。因印鉴、密码有误致使托收被退回的,责任由储户自负。 
  八、委托储蓄机构应在托收的存单(折)上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字样的戳记,以防遗失冒领。办理托收过程中,委托储蓄机构和原存款储蓄机构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不得压票。托收超过30天未划回时,储户可向委托储蓄机构要求查询。经查实托收存单(折)邮寄途中遗失者,在取得证明后,委托储蓄机构可根据委托书底联帐号、户名、金额,向原存款储蓄机构办理挂失托收。原存款储蓄机构查实存款确未被支取后,应予办理挂失手续,并将存款按规定划出。如存款已被支取,原存款储蓄机构应追查原因并酌情处理。 
  九、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手续费由委托储蓄机构按托收金额的8‰收取,每笔最低不少于5元,不另行邮费。储户要求电报划回时,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同一储户同时向同一原存款机构托收数笔存款,费用按一笔计数。原存款储蓄机构不得收取手续费和电报费。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各总行制订具体细则加以补充。各行原有托收办法中的条款凡与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辖内各储蓄机构,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各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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