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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关于信访举报件分级核实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 1996-07-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保党组(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党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党组,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党组,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党组,大连寿险公司党组,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党委: .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关于信访举报件分级核实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关于信访举报件分级 
核实的办法 
 
  一、中共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作的报告中指出: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根据这一精神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中保集团系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核实效率,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问题的举报件,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三、对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副职问题的举报件,一般将举报件的摘要转该分公司纪检组,由该分公司党组书记负责,纪检组长参加,进行初步核实,并按要求时间向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报送核实结果。问题严重需要立案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查处。 
 
  四、对反映分公司管理的干部的举报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转分公司纪检组处理。对其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集团公司要求报结果的,分公司要按规定时间报送处理结果。 
 
  五、对反映集团公司部门级领导干部问题的举报件,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初核;对处级党员干部的举报件,由机关纪委初核;对处以下党员或非党员干部的问题由所在党支部或部门核实。 
 
  六、对反映各专业子公司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的主要领导人问题的举报件,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对各专业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以下干部的举报件,由所在子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核实。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的副职,由集团公司机关纪委核实,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核实。 
 
  七、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根据情况可向本人直接核实,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讲明情况并书面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情况确定是否了结或进一步核实。 
 
  八、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责成各单位核实的问题,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写出初核报告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需要本人说清的问题,一般应在15天内书面答复。如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提前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九、对核实和需要本人说清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办理,不得包庇或隐瞒事实真相。对经过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立案查处。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核查工作,不得暴露、查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十一、对署名举报的问题,经过核实后,由核实经办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十二、对举报件实施分级核实,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核实率的有效办法,也是考核单位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的重要标志。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党组主要领导同志要加强领导,重大疑难问题要亲自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和干扰核查工作。对压案不办和问题长期拖延酿成案件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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