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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房纤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4-13 生效日期: 1951-04-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府地交字第1号
 
   查本市现有一部分流氓、地痞沿袭日伪和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的恶习,藉拉房纤为掩护,用欺骗、威吓等不法手段,对房东、房客或房屋的买主、卖主、实行敲诈,索取高额“纤费”,并且哄抬房价,破坏人民政府的房屋政策。这种不法行为,已引起本市人民的不满,纷纷要求本府严予取缔。在本市第三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曾有许多代表提出取缔纤手的提案,并经大会决议,交由本府处理。兹为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实现广大市民的要求,特决定自布告之日起,取缔纤手即拉房纤的。今后,不论所谓“广告社”、“服务社”或其他店铺、个人均不得再有藉说合房屋为名,索取纤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违者定予严惩。市民买卖或租赁房屋,或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洽商,或到本市房地产交易所及其分所登记,由其代为介绍,均听当事人自便。倘有不法分子从中威吓破坏,当事人应立即告发,本府定予究办。特此布告,希即知照! .
 
 
市长 彭 真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195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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