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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教会、寺庙房屋移交房地产管理局经租有关定租及人员安置问题的会议记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12-11 生效日期: 1958-12-1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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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各教会的具体情况,基督教、天主教已出租的房产按国家接管后应收租的35%付给定租,佛道教按25%付给定租。 
  2、原教会工作人员,房管局根据需要适当录用,其余人员由宗教事务处负责安置;原教会修缮工人统交房管局。 
  3、鉴于基督教会自愿将教会一部分未出租房产和教牧人员用房献交政府不要定租,该部房屋由基督教三自革新委员会造册交房管局后按公产管理并自明年一月起向教牧人员住房定租;寺庙零星空房的定租问题可援基督教办法处理,定租时双方会同办理。 
  4、原各教会房屋、土地已支援工业、教育事业用的,统由各教会查对清楚造册移交房管局按公产管理;至过去所有欠租亦并移房管局处理。 
  附注:教牧人员住房,后改为自一九五九年二月份起收租。 
 
 
195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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