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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投机违法案件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4-06 生效日期: 1987-04-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为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中,掌握执行政策基本统一,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更好地执行《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的暂行规定》,适应当前改革、开放、搞活新形势的需要,现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投机违法案件作如下规定: 
  一、以下投机违法案件须报经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一)个人非法获利数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二)单位非法获利数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三)非法获利虽不足以上数额,但情节严重,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报审的; 
  (四)倒买黄金、白银、文物等情节轻微的。 
  二、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范围以下的投机违法案件,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范围以上的重大投机违法案件和直接涉及现任县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须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其中,重庆市辖区的,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凡上报审批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齐全,并写出案件《综合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由、案件性质、当事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投机违法具体事实、非法获利数额、当事人的陈述、技术鉴定结果、处罚的适用法规或政策依据、具体处理意见等。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案卷一并呈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案件,须经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转报。 
  四、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审批的案件,十五天内作出批复;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案件,七天内发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上报审批的案件,十五天内作出批复。 
  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原报机关制作处理决定书,实施处罚,并抄报审批机关。 
  五、本规定实行后,原规定的大要案件立案、结案报告制度,应继续执行。 
  六、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请复查,应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投机违法案件程序的试行规定》和《关于查处投机违法案件向省局上诉复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认真复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中,对部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遇有困难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应请领导帮助解决。 
  八、本规定所指的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范围尚未构成犯罪的投机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必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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