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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在清退征用拆除私人房屋价款工作中扣收修缮贷款本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31 生效日期: 1979-12-3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79]市房管字第543号、[79]京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
人民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 
  文化大革命以来,国家建设征用拆除的私房,绝大部分没有作价付款,最近即将由各区、公房管局向原产权人发还价款。有些产权人还有结欠的房屋修缮贷款,应在发还价款时将本息一并扣回。为便于各区、县房管局和人民银行密切配合,做好收贷工作,现通知以下各点,希研究执行。 
  一、对于应收回的由人民银行代放的修缮贷款,各区、县房管局要开具清单送交原经办银行,银行逐户计出利息金额(利息计至一九六六年八月底),列单送交区、县房管局,凭以扣收结欠贷款本息。扣收的贷款本息,连同抵押品收据一并由区、县房管局开列清单送交原经办银行,办理收贷手续。 
  二、各区、县人民银行信贷部门,要主动向区、县房管局了解发还价款户名,核对有无结欠人民银行直接欠款的房屋修缮贷款本息。对于尚欠贷款本息各户,由区、县人民银行开具清单,列明户名、发放行名、贷款本金、利息等项,送交区,县房管局,凭以扣收结欠贷款本息。利息计至一九六六年八月底。 
  三、各区、县房管局对银行了解发价户名等有关情况,要积极配合。代扣的人民银行直接贷放的房屋修缮贷款本息,由区、县房管局列单汇交原发放银行,凭以办理收贷手续。不属于上列清退范围的房屋修缮贷款,仍按(73)银会字第39号、市房管字第149号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197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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