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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区属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出售侨汇住宅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20 生效日期: 1987-0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
发布文号:
 

××区政府:.
  上海侨汇住宅自一九七九年开始试行以来,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对于解决上海华侨侨眷的居住需求,贯彻落实党的对外开放政策和侨务、统战政策,以及为国家增创非贸易外汇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总的状况还是发展不大,进展缓慢,侨汇住宅的迅速发展,发挥市、区两级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和出售侨汇住宅外,再批准一批区属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从事侨汇住宅建设和出售业务。为加强对侨汇住宅经营业务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根据上海归侨侨眷在各区的分布数量和对侨汇住宅的需求,以及区属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上海侨汇住宅的健康发展,统筹平衡各区一般商品住宅和侨汇住宅的社会需求,经研究决定,首先在市内十个区(暂不包括吴淞、闵行),每个区发展一个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区属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扩大经营侨汇住宅业务。由各区区政府根据本区区属企业的发展情况,开发经营能力和企业的人员素质等因素综合研究决定。
  2.确定扩大经营侨汇住宅业务的企业,应参照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程序,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扩大经营侨汇住宅业务申请报告”和区政府签发的批复文件。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和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会签核准后,再凭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发给的批准文件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好变更登记手续,方可正式经营侨汇住宅业务。
 
  3.侨汇住宅出售对象必须符合市府(84)第27号的文件的规定,并优先满足本区华侨侨眷的购房需求,不经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给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企业。否则将不予结汇转帐,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侨汇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审批程序列入年度商品房计划。侨汇住宅出售,应按照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规定的出售程序办理,企业必须将出售的侨汇住宅项目和出售价格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经核准后,将住宅的平面图纸、房屋售价、广告说明等有关资料,送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区工商银行侨汇科(组),以便协助搞好出售工作。购房对象均应填写“侨汇购房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区属企业的出售对象以及筹款情况应分别由各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和区工商银行侨汇科(组)盖章核准;市级公司出售的侨汇住宅,分别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核准盖章。“侨汇购房申请表”经核准后,应送一份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侨汇购房申请表”略)
  5.经营侨汇住宅业务,关系到侨务、外汇管理等政策规定。有一定的涉外影响,因此有关侨汇住宅的一切购房外汇款项的汇交以及结汇转帐业务均应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统一办理。经营企业必须指定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专管负责接待联系,办理购房手续等事项。有关侨汇住宅的销售资料亦应由专人集中存档,妥善保管。
  6.为兼顾侨汇住宅经营企业和购房对象双方的利益,不受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侨汇住宅的售价以外汇人民币标价,但可以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定价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买入价)和按汇价折合的美元金额。今后购房人付款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如有变动,可按付款日公布的汇价(买入价)相应调整应付的外汇人民币金额。同时,侨汇住宅经营企业报市房产管理局核价时,也必须注明按当时美元外汇牌价折算成的美元金额。
  7.区属企业扩大经营侨汇住宅业务,侨汇收入的留成比例在新的规定未下达前,仍统一按40%留成。凡季度外汇留成金额满一万美元的区属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局)同意后,即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申请开立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凡不满一万美元的,不得单独开立额度帐户,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局)集中开户,外汇额度所有权仍属企业。
  8.侨汇住宅出售后,企业必须督促购房对象到市、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证户名可以用海外出资人姓名,也可以用国内亲属姓名。
  请区政府接文后,迅速确定经营侨汇住宅的企业并按本规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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