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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策工业办公室深圳市科委深圳市政府计划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9-12 生效日期: 1987-09-1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深工办字[1987]202号
 

市属各工业(集团)公司、中央及各省、市驻深工业单位、宝安县经委、各管理区、各工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
                      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      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工作,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内容和任务。
  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创新;国内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企业技术储备开发及其它科技攻关。
  以上所述之新产品是指其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的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并能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推广价值的产品。
  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新产品试制和开发,工业性中间试验,批量生产工艺、方法、流程的改进和开发,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技术开发等,以达到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企业的负责人,应把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纳入管理工作议事日程,并列入企业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各企业领导班子要有专人分管或兼管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工作。各企业应当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移植国内优秀科技成果和充分依靠社会上科技力量的同时,积极充实和增强企业自身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能力,在“七五”期间逐步建立一个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技术骨干、试验场所和手段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
目前尚未建立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的集团公司、行业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均应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分层次地尽早把机构建立起来。各行业协会,应认真做好本行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规划工作,积极协助和指导本行业各企业建立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并为各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提供科技情报、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服务。
  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的建立,可采用内联、联办、自办或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进入企业等方式进行。
  各行业公司、集团公司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应重点抓好本行业、本集团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组织工作、质量检验和产品测试工作,并积极为本行业各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提供技术支援和情报资料、市信息服务。在此基础上,重点围绕本行业的“拳头产品”和配套技术,开发高层次的开发工作。逐步发展成为行业新产品开发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质量检验中心。
  各大中型专业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及早设置新产品开发或技术开发机构,重点抓好新产品试制和开发、工业性中间试验以及引进技术和移植成果的二次开发。努力增加产品品种,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试制一代。
  技术力量薄弱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联合组织兴办新产品开发机构或委托有关科研、技术开发部门代为开发。这些企业也应建立自己的技术机构或合理化建议小组,重点抓好本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工艺流程改革和合理化建议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保护环境和改善生产条件。
  三、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资金来源。
  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资金主要由企业筹集和承担,应重点通过技术开发取得收入来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企业可从税后留利中提取10-20%作为本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设立,也可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2、企业(包括企业所属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收取的技术转让、咨询、设计、试验、培训等收入提取30-40%,以及该项收入经批准减免税所得作为开发资金。
  3、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样品费、样机购置费、培训费和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一般测试仪器购置费、试验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摊入成本。
  4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新产品减免税所得资金。
  5、市工办和市科委分别设立新产品开发基金和科技发展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对企业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进行投资。企业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的新产品开发经费或科技投资及科学基金。
  6、申请银行科技贷款和科技风险投资基金。
  7、接受有偿委托研制和社会赞助。
  四、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优惠和待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科委和税务部门审批确认的新产品,可减征或免征一定期限的产品税或增殖税。具体规定如下:
  (1)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税三年。
  (2)列入中央各部、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并商得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区别不同情况免税一至二年。
  (3)列入市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如果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经商得税务局同意,可在一年内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自己研制的,并经市以上科委鉴定发证的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照章缴纳所得税。
  3、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交营业税。
  4、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时,如有困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5、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的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或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五、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奖励。
  为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应对作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1、按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给予奖励(包括计划外的项目成果)。
  2、企业可从奖励基金中提取5--10%的资金,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贡献大的多奖,与项目开发无关的人员不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人的奖励应高于其他人员,不得平均分配奖金。
  3、每年由市工办和科委联合进行一次优秀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评选活动,对在开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包括科技人员和企业管领导)给予奖励。
  4、每年由市科委、科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优秀科技人员评选活动,对在开发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5、各企业应积极推行合理化建设奖励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合理化建议奖励条例,对在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企格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考核、管理和统计。
  各企业主管单位应加强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考核,要把这方面的考核内容连同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企业经济效益一起,列作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工办制定。
  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新增的产值、利税,以及与当年总产值、总利税的比例;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投资与获利比例;新产品创汇率和创汇额;推广新技术、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移植成果开发取得的增收节支金额;技术开发项目水平和社会效益等。
  要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的管理和统计,以利于及时制定技术政策和对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发给予投资、优惠和表彰。
  1、各企业非独立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工办和市科委备案。独立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报市工办审批并抄报市科委。
  2、各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年度计划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市工办和市科委备案,由市工业办和市科委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重点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年度计划。
  3、各行业协会应积极协助各企业制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中、长期规划,并从中制定本行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应报市工办、 市科委和市计划办备案。
  4、各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成果,应及时报送市工办和市科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属于保密范围的应及时按国家《科技保密条例》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技术出口的保密审查归口市科委负责。
  5、各企业应每年填报《深圳市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机构情况统计表》,具体填报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工办、市统计局制定并颁布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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