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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63号文件关于1988年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8年度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套改时不再扣减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
二、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被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从国务院1988年9月1日国发63号文件下达之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过去的差额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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