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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需落政的华侨私房有关资料注记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23 生效日期: 1989-11-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房管局(发至各房管所):
  为了认真贯彻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8)47号文件,开展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需落政的房屋,必须切实做好房管资料注记,在租赁管理工作中把好政策关。为此,我办、局在1988年11月5日联合发出的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4号,沪房(1988)产字发第549号《关于处理华侨错改房产和代管房产有关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的规定》中曾明文规定:“对需要落实政策发还房主自管的房产,在处理前房管所要做好管理手册等资料注记,对有关交换、分配、分户、增搭建等事项,要严加控制,冻结停办”。自华侨私房遗留问题落政工作开展以来,在区落政办和区房管局的具体部署下,绝大多数房管所对执行上述规定比较认真,措施也较落实,对华侨私房落政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少数房管所对上述规定没有重视,缺乏落实措施。最近以来,竟连续发生在明确属于错改造需要落政的华侨私房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交换、套调等等,这不仅对落政、房管部门的工作造成被动,而且对外也产生不良影响,使华侨私房落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干扰。
  为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进工作,防止类似差错的发生,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区私房落政办和房管局对各有关房管所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对经过审核明确需要落政的房屋是否按规定做好管理手册等资料的注记工作,落政和管理人员是否都明确对这类房屋有关交换、分配、分户、增配、增搭建等事项,要严加控制,冻结停办。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或有不落实之处,应即主动补课落实。
  二、鉴于华侨私房落政工作尚在继续进行中,今后随着复查审核工作的进展,凡明确需落政的应及时做好管理手册等资料注记,并严加控制有关冻结停办事项。如不有明确之处,房管所应主动与区落政办联系并研究确定。
  三、凡已落政还产的华侨私房,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的,有关承租户的分户、过户以及住房交换、分配等事项,应比照我办、局1988年10月30日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53号文第四和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处理。
  四、加强对落政工作人员和房屋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学习,增强政策观念和工作责任心,要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共同把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搞好。
  以上各点,希遵照办理,特此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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