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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11 生效日期: 1990-02-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文件)翻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逐步调整工资结构,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中标准工资的比重。
  对1987年以来安排浮动升级的职工,可以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办理。
  列入这次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的范围,以1989年9月底国家正式职工人数以及1989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基数。
  职工的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并作为计发有关待遇的基数,企业在核定的增资幅度和考核的基础上,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注意克服平均主义。这次职工增加工资一般限于一个级差,个别的可以少加或缓加。1987年以来标准工资已经多次升级的职工,这次可以不再安排增加工资。
  二、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
  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为66元(六类工资区,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下同);大学专科毕业生为61元;中专毕业生为52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为78元。上述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由企业根据职工所任职务(岗位)、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确定定级工资,定级时提高工资一般应掌握在一个级差以内。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分配到企业在未明确职务前的临时工资待遇为: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97元,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90元。
  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正式确定工资。
  三、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增发离退休费。
  (一)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离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费为124元;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为87.5元;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为78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为70元。按照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离休时工资低于新规定所列工资额的,可按新定标准领取离休费。
  (二)符合享受相当于1至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按规定每人每月享受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12至17元生活补贴费用的,均可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一)、(二)两项待遇,包括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三)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增发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但本项同第(一)项不重复。
  (四)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提高到60元;退职人员提高到40元。
  (五)离退休人员包括上述已提高离退休待遇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增发离退休费:
  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以离退休以前的工资级别和标准,增发一个级差的工资额,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1985年企业工资套改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简化办法起见,可分别按原标准工资高低确定增发的绝对额,即:离退休前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增发10元;满60元的不足80元的增发12元;满80元的增发14元,按原标准工资额计算一个级差数额大于14元的,可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按就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的数额增发。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可参照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的原则,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8元。
  四、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的资金来源。
  (一)提高标准工资比重按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所需资金: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的前提下,按照企业实际平均级差和1989年9月末国家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1989年9月底以前尚未转正定级的人员)人数计算,由劳动部门逐户下达增资指标,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对政策性亏损、微利企业,在确保完成当年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安排。其中,少数企业奖金不足一个半月的,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解决;经营性亏损企业,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在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减亏任务的前提下,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二)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来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三)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所需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
  五、各类公司的工资安排。
  经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性公司,现在执行企业工资、奖励和劳保福利制度的,这次按企业工资安排的办法执行;企业性公司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奖励和劳保福利制度的,待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下达后,经劳动部门批准,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再按企业工资安排的办法执行;目前尚未明确性质的公司,一九八九年的工资安排暂缓执行。
  六、实施步骤和办法。
  各市(含计划单列市)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局备案。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方案,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要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门审批,属省、市、县(区)直接管理的干部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时间,一般可以从1989年10月份起,有困难的也可以晚一些时间执行。但对大中专毕业生提高工资待遇,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统一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可参照上述规定增加工资。
  八、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工作如何安排,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九、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这次对企业工资工作的安排,是在经济形势仍然很紧,财政比较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职工的关怀。搞好这次企业工资安排工作,对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次工资安排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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