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体改委、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五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29 生效日期: 1991-10-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体改委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
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市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防止和纠正股份制企业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现将国务院五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对有国有资产入股的股份制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各企业要按照附发的国资综发(1991)21号文件的要求,在十一月二十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股份制企业基本概况、股权设置、股权收益分配、国家股权的管理等),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对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要严格审批,今后的股份制试点工作重点放在企业之间的参股、持股、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上,以国家正式下发股份制试点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三、国营企业转变为股份经营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核定占用资产价值总量、进行资产评估,不得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产权无偿转为其它股东所有。 
  四、在国家对股份制企业没有统一规定财务制度和征收所得税办法前,原有股份制企业暂按原办法缴纳所得税。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要报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批准确定其缴纳所得税办法,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进入成本(费用),一律从企业所得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五、出售国家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出售给境内其它法人或自然人,必须经管辖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国家股出售给外商的,要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六、国家股的分红收入和折股出售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并解缴国库。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可以经过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但必须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报财政部门批复后生效。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