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1/2000
(第162章第23(1)条)
[2000年1月1日]1999年第3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1/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费用版本日期01/01/2000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内列出。
附表版本日期12/07/2002
[第2条]
费用
项详情费用$
1.注册费─
(a)首次注册时─
(i)在香港完成助产士专业的训练的人缴付305
(ii)在香港以外地方完成助产士专业的
训练的人缴付1000
(b)申请将某人的姓名重新列入注册助产
士名册时缴付145
2.补发注册证明书或补发执业证明书185
3.根据本条例第22条发出执业证明书225
4.考试费1425
5.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字
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计)73
(2000年第316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9号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