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
(第571章第397(1)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
在本规则中,“命令”(order)指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194(2)或196(2)条作出的命令。
第3条在原讼法庭登记证监会纪律制裁命令版本日期01/04/2003
为依据本条例第194(5)或196(5)条就某命令提出申请时,证监会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交出要求登记该命令的书面通知,以及该命令及该命令的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