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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AB章: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


(第571章第244(1)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
第1部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minihangsengindexfuturescontract)指称为“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而有关合约规定是在期交所规章内列明的期货合约;
“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约”(minihangsengindexoptionscontract)指称为“小型恒生指数期权合约”而有关合约规定是在期交所规章内列明的期货合约;
“交易所”(exchangecompany)─
(a)就根据第2部须缴付的征费而言,指联交所;
(b)就根据第3部须缴付的征费而言,指期交所;
“交易所买卖基金”(exchangetradedfund)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集体投资计划─
(a)持有证券投资组合的;
(b)在设计上大致反映该等(该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的价格及收益表现,并且具备以实物形式增设和赎回股份的设施的;及
(c)以单一证券的形式在联交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
“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exchangetradedfundsmarketmaker)指获联交所按照联交所规章注册为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的人;
“股票期货合约”(stockfuturescontract)指称为“股票期货合约”而有关合约规定是在期交所规章内列明的期货合约;
“试验计划”(pilotprogramme)具有联交所规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试验计划庄家”(pilotprogrammemarketmaker)具有联交所规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试验计划证券”(pilotprogrammesecurities)指根据试验计划在联交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买卖的证券;
“征费”(levy)指根据第2部或第3部须缴付的征费;
“转付”(remittance)指交易所根据第13条以转付方式向证监会作出付款。
第3条第2部的适用范围版本日期01/04/2003
第2部须就证券买卖缴付的征费
除非某宗证券买卖已根据认可交易所规章在认可证券市场记录或通知该交易所,否则本部并不就该宗买卖而适用。
第4条证券版本日期01/04/2003
除第5、6及7条另有规定外,证券买卖中的─
(a)卖方须按售卖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的征费率;及
(b)买方须按购买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的征费率,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征费。
第5条无须就股票期权缴付征费版本日期01/04/2003
买卖股票期权者无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买卖向证监会缴付征费。
第6条试验计划证券版本日期01/04/2003
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试验计划证券的买卖向证监会缴付的征费的征费率如下─
(a)就卖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售卖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卖方是试验计划庄家,则征费率为售卖证券的成交价的0%;或
(b)就买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购买证券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买方是试验计划庄家,则征费率为购买证券的成交价的0%。
第7条交易所买卖基金版本日期01/04/2003
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买卖向证监会缴付的征费的征费率如下─
(a)就卖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售卖基金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卖方是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则征费率为售卖基金的成交价的0%;或
(b)就买方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征费率为购买基金的成交价的0.002%;
(ii)如买方是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则征费率为购买基金的成交价的0%。
第8条第3部的适用范围版本日期01/04/2003
第3部须就期货合约买卖缴付的征费
除非某期货合约是在认可期货市场交易的,否则本部并不就该合约的买卖而适用。
第9条期货合约版本日期01/04/2003
除第10及11条另有规定外,期货合约买卖中的─
(a)卖方须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50的征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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