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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炼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16 生效日期: 1994-02-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税四[1993]50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部分摘转给你们,并作了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文摘录部分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1.《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2.《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5.《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回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署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补充规定
  1.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我省对屠宰税征收办法没制定公布前,仍按原屠宰税规定执行;对原缴纳产品税的牲畜,按原屠宰税规定的定额征收屠宰税。
  2.我省对筵席税征收在没制定新的意见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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