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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3 生效日期: 1994-09-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1994]第098号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核发由劳动部统一制发的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在省内就业的,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二、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给考生最终标准为4元,不得另加收其他费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第128号、赣财综字[1993]137号《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收费标准的复函》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三、本规定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更改《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标准事宜。
  以上规定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计委、财政部急计价格[1994]812号文(略)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30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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