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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办法[1993]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9 生效日期: 1994-11-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45号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3]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3]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地、市、县及省属各部门(以下简称地区、部门)的城镇企业工资总额。
  二、企业工资总额的内涵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率效益原则下达指导性计划。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工效挂钩的范围,逐步统一地区、部门弹性计划和企业工效挂钩的复合考核指标,切实做好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等调控形式的相互衔接。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资本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来调节挂钩浮动比例,使挂钩比例的确定规范化、科学化。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增加值(或净产值,下同)挂钩的办法,按照弹性计划的投入产出原则,用增加值工资含量、资本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其计算方法按行业部门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
  五、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形式。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核定的弹性计划范围内,对所属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采用弹性计划、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按“两个低于”的原则,实行分类调控和管理,逐一认定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
  (一)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逐步加强对资本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复合挂钩指标的考核和调控力度。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的办法。企业只能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具体办法仍按现行工效挂钩规定执行。
  (二)经政府批准已确定为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及比照外资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劳动、财政部门对其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进行核定。
  (三)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也未实行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国有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核定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包干使用,不得突破。企业应严格按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工资。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规定进行核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六)城镇私营企业工资总额,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主确定。
  (七)新建国有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及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类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可暂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待其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或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八)鉴于目前的劳动工资管理的实际情况,乡镇企业暂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范围。但由于我省乡镇企业数量多,所占的经济比重大,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乡镇企业也要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加强工资管理。
  六、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要求。工资总额管理是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手段和保证,城镇企业都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同级劳动部门,下同),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上报上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及本年工资总额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
  (二)企业要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厅和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凡未经备案签章的,银行一律拒付。
  (三)除城镇私营企业外,企业要按月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台帐,并主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四)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七、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对弹性计划运行情况和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预警并分析原因。每年7月份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弹性计划执行情况作出考核评价,发布信息通报,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地区、部门主要领导。各地区、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考评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宏观指导。
  (二)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末,对无特殊原因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地区或部门,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等额增加其上缴省财政的数额(由省财政补贴的地区或部门等额减少补贴),并等额核减其下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并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的检查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查处和纠正各种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企业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1.虚报、瞒报、拒报本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经济效益情况以及没有编报工资总额年度使用计划的;
  2.不按财务制度支付工资、奖金、乱摊成本费用的;
  3.逃避监督,在《手册》外支付工资、奖金的;
  4.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或采用其它手段变相多发工资的;
  4.违反国家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规定,对企业和职工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免征应缴纳的税金,擅自减征、缓征或免征的,应予纠正。
  九、各级劳动、银行、计划、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在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劳动、银行部门是关键,劳动部门要严把审核关,银行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支付工作,对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行政处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也要协助做好工资总额的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审计,从多方位、多层次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江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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