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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6 生效日期: 1995-04-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1985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为安置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全省已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基本上都有了一个比较安定的生活环境,政治和生活待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思想也比较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安置人数的不断增加,这项工作将更为艰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会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军队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站在党和国家全局利益的高度,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帮助解决。各地行署和市、州以及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实施政府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具体领导。要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建设中,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推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的落实。.
  二、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安置政策,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承担任务,主动配合安置部门做好工作。对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凡有政策规定的要认真加以落实;政策没有规定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找出解决的办法。作为政府主管安置工作的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通报工作情况,搞好政策宣传,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
  三、认真贯彻安置政策,解决好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落实问题。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国家和我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其中包括: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照标准拨给市、县财政,纳入当地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保证他们看病就医;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中的市政建设配套、人防、环境污染、商业网点、劳力安置、新菜地和水电开发费予以免征;对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要本着就近、对口的原则,优先安排,并免收人口增容和各种集资费;对军休所编内车辆养路费予以减免等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由安置地政府按城市总本规划,在生活、医疗、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段,实行行政划拨,优先安排,对住房建设中由政府和部门近几年新开征的教育集资、水电贴费、消防、规划管理、渣土费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手续费等,予以免收。对军休所生产经营,各方面都应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在税收上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优惠照顾。此外,还要积极探索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实行家庭供养,自我服务,走社会化管理的路子;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地方要落实好他们生活补助、补贴,将其医疗费纳入地方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
  四、创造条件,发诨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军队离退休干部中,不仅有一大批军政干部,还有相当一部分学有专长的科学技术人才。各级安置部门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重新参与社会服务,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对少数学术水平较高、确有技术专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部门要积极向有关科研、生产单位推荐,使他们的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对有能力开办科研所、设计室、医疗所的,各级政府及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把安置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军休所是政府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基层单位,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要选配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事能力强,全心全意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职工队伍。要组织军休所大力开展生产经营,力争多创收,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增强军休所活力。军休所要严格各项制度,凡国家下拨给军休所的经费、车辆和属于军休所的房产、人员,以及开展生产经营的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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